从《十七条和平协议》到《澳门第23条立法》

作者:Hugo 发表:2009-01-08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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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5日晚,香港电台发自澳门的报导说,澳门立法会以25票赞成丶2票反对丶1票弃权,原则性通过就23条起草的草案。

这个法案条款规定:“禁止任何叛国丶分裂国家丶煽动叛乱丶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所谓的“澳门特区与内地虽然同属一国,但由於澳门特区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全国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绝大多数不在澳门特区实施。”,根本就是共产党的谎言!在《基本法》下,哪里还有“一国两制丶高度自治丶享有独立的立法权”? 在《基本法》下,除了“一国一制(一国共产党专制)丶没有自治丶不享有独立的立法权”之外,还有什么?

澳门在共产党的“以经济逼政治”的手段与阳谋下,竟然堕落到放弃自己对“自由丶平等丶民主丶人权与法治等的价值理念”,这不就是饮鸩止渴与飞蛾扑火的行为吗?共产党也用同样的“以经济逼政治”的手段与阳谋,对待香港与台湾人,希望未来的香港与台湾不会成为第二个澳门,因为澳门现在已经是第二个“西藏”了!

1951年5月23日,当西藏同中共签订《十七条和平协议》时,《十七条和平协议》规定:“ 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巩固国防;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西藏现行政治制度和达赖喇嘛丶班禅额尔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逐步发展西藏民族的语言丶文字和学校教育,以及农牧工商业,改善人民生活;西藏地区的涉外事宜,由中央统一管理。” ,结果共产党真的让西藏享有“一国两制丶高度自治丶享有独立的立法权”了吗?

西藏签了《十七条和平协议》后,除了数百万人的受压迫丶被奴役丶流亡丶流血与死亡之外,毫无“一国两制丶高度自治丶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可言;除了自动放弃“自由丶平等丶民主丶人权与法治等的价值理念”之外,获得了什么?

人类历史的教训,就是人类经常会忘记历史的教训,甚至还会忘记历史血的教训!那么未来的澳门,还有即将被逼迫面对签订《基本法》的香港与即将被逼迫面对签订《两岸和平协议》的台湾,将会是什么样的命运呢?

2009-01-06(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看中国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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